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充分发挥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四条 我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含医疗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等。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上级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六条 教代会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校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推行校务公开,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代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为各选举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5%,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改选与工会换届同步。
教职工代表接受本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代表调出、退休、退养,其资格自然取消,缺额由本单位酌情补选。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多名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爱岗敬业,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起带头作用。
三、遵纪守法、师德高尚、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评议学校的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四、按时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5人组成,应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学校党政工主要干部。主席团成员名单经本届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推荐,征得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的职责是:
①在教代会期间主持会议;②审议大会议程;③审议大会决定的起草稿;④决定教代会期间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任期与工会届期一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若遇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学校党委同意,可提前开会或临时召开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以上代表的同意。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针对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来确定。经征求群众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教代会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建立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生活福利专门小组,其主要任务是: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收集、整理、核实有关提案。
三、检查、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四、协助学校行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组长和专门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提出教代会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主持教职工代表组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八、建立健全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